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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bd体育内蒙古法院十件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6-13 07:08:18    浏览量:

  习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作用,加强环境保护、损害预防和生态修复的法治宣传,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自治区高院发布2023年全区法院审结生效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目的是增进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的了解,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努力提升人民群众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一、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诉鄂尔多斯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包头市东河区某牛羊下货加工店诉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包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

  一、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诉鄂尔多斯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高原西部,距黄河直线公里,该区域属严重缺水地区。被告鄂尔多斯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的矿井位于棋盘井地下水超采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严格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因矿井掘进、开采破坏地下水含水层而产生的疏干水。鄂托克旗水利局2016年为某矿业公司生产经营核发取水许可证,许可该公司年疏干水量64.46万立方米,年取水量29.52万立方米,年退水量为46.91万立方米。2022年3月,某矿业公司因将矿井疏干水通过未经批复的管道退至其他公司,且未安装计量设施,被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处以罚款、补缴水资源税等行政处罚。经评估,某矿业公司超量疏干水量共计331.23万立方米,对区域具有水资源服务功能的奥灰含水层间接影响损害量为51.64万立方米。检察机关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对矿产资源开采、地下水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管理规制。某矿业公司的超量疏干水行为影响了地下水资源服务功能,造成地下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遂判决某矿业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94.68万元及评估费。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一起保护黄河流域地下水资源利用的典型案例。黄河流域干旱少雨,水资源短缺,地下水资源弥足珍贵。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的基本原则,并对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出专章规定。人民法院严格执行黄河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依法判令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规定条件取水、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煤炭开采企业赔偿地下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有力维护了区域地下水环境和饮水安全、生态安全。同时,教育引导被告企业认识到违法取用疏干水的危害,被告当庭对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赔礼道歉。本案审理对于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促进节约用水,提升地下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2022年5月底至6月上旬,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芍药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在晚上8时到次日凌晨2时左右到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呼仁陶勒盖村某草牧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地)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芍药。其中,前三次将非法采集的483.88公斤芍药根(以下简称芍药)以每斤8.5元的价格出售兴安盟科右中旗曲某某,违法所得共计8226元;第四次赶往曲某某处准备出售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扣押芍药185.4公斤。2022年11月10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依法向盟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曲某某等四人赔偿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三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和曲某某未经许可非法收购野生芍药的行为对草原生态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曲某某四人应当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曲某某赔偿非法收购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用合计4.59万元;分别判令被告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赔偿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3497.52元、4714.85元、3014.58元,同时在三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草原损害的范围内与曲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6000元,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在乌拉盖管理区以上政法单位新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发布公开赔礼道歉公告。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野生芍药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是重要的中药材,是维持区域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受利益驱使,盗挖野生芍药日益猖獗,不法分子利用特制工具盗挖野生芍药,极易造成草原沙化,对脆弱的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非法收购野生芍药的行为直接导致自然生长地野生芍药种群数量的减少,破坏了该地区草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以来全区法院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由被告承担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二倍的惩罚性赔偿款,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提高盗采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成本,达到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对全区其他草原存在的非法采挖野生药材造成草原生态功能严重受损案件提供了良好借鉴。

  葛某某违反狩猎法,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套捕野生狍子两只、雪兔一只。经鉴定,雪兔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00元/只,狍子属于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只,共计6000元。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葛某某赔偿生态价值损失费用6400元。

  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葛某某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失6400元,用于购买林业碳汇128吨进行替代修复;2.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碳汇认购和注销的监督工作。该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报》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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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全区首例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进行替代性修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野生动物的循环发展是生态系统物质循环的重要环节。“双碳”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同样离不开“双碳”目标,二者互为促进,相辅相成。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创新司法工作理念,将生态损害公益诉讼与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机结合,引导被告主动自愿购买与其破坏野生动物生态价值相当的林业碳汇量进行生态修复,既解决了因野生动物的不可修复性给生态系统造成的不可逆损害等现实困境,又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是人民法院对司法服务保障实现“双碳”目标重大战略决策的有益探索,有利于推动形成实现“双碳”目标的社会共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申请人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称被申请人某公司未履行其下达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做好游船防污染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的规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后,被申请人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遂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出环保诉前禁令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等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托克托县法院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后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其经营的客船上做好防污染工作,如不立即予以整改,有可能会对涉案游船通航的黄河水域造成污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出该《诉前禁止令》,责令被申请人某公司在其经营的某景区客船上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器每艘至少3个或者实行袋装,并及时填写垃圾转运记录表。

  环境保护诉前禁止令,是指负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情形,经初步调查搜集的证据足以认定如未及时制止行为人继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将造成生态环境难以修复或者具有污染生态环境现实危险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禁止行为人继续为某种行为或者责令其必须为一定行为的司法措施。本案虽然只涉及未按法律规定配备有盖垃圾容器的行为,但垃圾一旦不慎流入通航水域打捞清理难度较大,将对涉案游船通航的黄河水域带来污染风险,为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预防性司法理念,发出自治区首份环保诉前禁止令,实现司法与政府职能部门同向发力,共同守护黄河安澜。

  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某村村民“购买”土地并在该土地上挖砂取土。经测绘技术机构勘测定界,于某某非法占用的土地共计23.41亩,土地性质均为农用地。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组鉴定,采挖土地深度一米以上,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鉴定,于某某采挖砂石混料坑口价值共计人民币57.73万元。另查明于某某挖砂取土的土地位于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所辖范围,属于毕克齐大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砂坑尚未恢复毕克齐大葱的种植条件。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于某某停止侵害地理标志毕克齐大葱种植环境,赔偿生态恢复费用人民币57.73万元。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利用合同方式流转土地后,非法取土挖砂毁坏耕地的典型案例。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后,非法破坏土壤种植层取土挖砂,既破坏农用地资源影响粮食生产,又危害生态安全,同时本案在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行为过程中还侵害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既体现对基本农田的生态修复,同时还体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充分考虑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经济价值,实现了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2021年5月份左右,史某某以莫旗尼尔基镇隆圆木材加工厂的名义与莫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签订“排除路树安全隐患择伐协议”。莫旗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7月18日和2021年9月17日发放上述地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共14张,许可采伐总株数3740株,总立木蓄积504立方米。采伐前,由莫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挥施工方进行喷漆标识。采伐时由莫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封路、监督。史某某将采伐的杨树雇佣甄某某等人进行现场量尺锯段后,雇佣杨某某、蒋某、刘某某等人使用钩机将杨树段装车,分别卖给多人及黑龙江省内市、县多个木材加工厂。砍伐杨树后,史某某雇佣王某甲使用钩机抠掉部分被砍伐杨树的树根,雇佣李某某将部分抠出树根的坑用土填平。经莫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涉案道路两旁被砍伐杨树的立木蓄积为2298.006立方米半岛bd体育,扣除涉案该两处路段采伐许可证中的504立方米,涉案道路两旁被砍伐杨树超出的立木蓄积为1794.006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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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破坏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林木的所有权,侵犯了国家财产,破坏了护路林的生态功能、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史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消耗的不断增加和巨大利益面前的诱惑,林业资源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破坏。本案是典型的滥伐护路树的案件,护路树可以保护公路两侧的水源涵养,防止水土流失,调节路面温度,以免对路面造成破坏;还能减少噪音,阻滞尘土、吸附微小颗粒物,吸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空气污染物;并有帮助司机界定车辆行驶安全距离,确保行车安全的社会效益;同时能吸纳雨水减少城市径流给城市基础设施带来的影响。本案被告人史某某受到利益驱使,借助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签订的“排除路树安全隐患择伐协议”之机,超额滥伐村道路两旁杨树立木蓄积为1794.006立方米,数量巨大,破坏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林木的所有权,侵犯了国家财产,破坏了护路林的生态功能、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史某某从事木材生意多年,于2022年因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过刑罚,其对采伐许可规范应当明知,因此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要求,对依法惩处犯罪、保护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10月31日某矿业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按指定区域采选铁矿,矿产品经销。2010年9月9日,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某。2013年至2022年期间,某矿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占用破坏农用地,累计破坏草原2168.72亩。2019年起某矿业公司对草原开展恢复治理,经苏尼特右旗林业和草原局现场核查,上述被破坏草原已恢复治理并验收合格。案发后,经某矿业公司申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批复,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适用企业合规,企业自行开展合规整改工作。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矿业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草原征用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地下开采作业的方式采矿,非法占用、破坏草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某矿业公司及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配合合规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某矿业公司及杨某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一、苏尼特右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浑善达克沙地在锡林郭勒盟境内面积3.2万平方公里,是全区五大沙地中距首都北京最近的一块沙地(直线公里)。科尔沁和浑善达克两大沙地歼灭战是荒漠化综合治理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生态工程建设三大标志性战役之一,保护修复脆弱的草原生态是防沙治沙的重要工作。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邀请涉征占用草原的九家企业代表旁听庭审,对促进当地企业合法合规利用草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惩罚与修复并举的司法理念,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企业、推动一个行业的合规发展。既使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实现自然资源的合法利用,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化、持续化发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2年4月至7月被告人于某某多次伙同被告人安某某在牙克石市多个河域内使用汽船、逆变器等禁用工具捕获水产品若干。经鉴定,在查获的水产品中19尾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细鳞鲑,价值3.6万元。2022年9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某河道内捕获水产品126尾。经鉴定,在查获的水产品中100尾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细鳞鲑,价值36.8万元。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等人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细鳞鲑,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于某某非法猎捕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持续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安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由被告人赔偿非法捕捞的110尾细鳞鲑造成的损失40.4万元上缴国库。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2021年,国家将野生细鳞鲑属所有种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被告人采取电毒、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非法手段严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鱼类,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通过对被告人严厉打击及判令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确保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有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司法担当。

  九、包头市东河区某牛羊下货加工店诉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包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

  2019年7月,白某某成立加工店,在位于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110国道留宝窑自建房从事牛羊下货加工及销售。但其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也未办理有关环保手续,未领取有关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22年9月1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工店进行检查(勘验)、对其外排的废水进行取样半岛bd体育、对经营者白某某及其工人进行询问。发现工人将清洗废水通过厂房内北侧的污水篦子进行排放,污水篦子内的管道是由东向西走向,污水最终排向厂房东侧院墙外的河槽内。经检测,显示该管道所排放的水体中COD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标准排放值2.3倍。后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白某某加工店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同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白某某加工店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加工店不服向包头市政府申请复议,包头市政府予以维持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白某某加工店将加工清洗废水通过污水篦子内的管道直接外排到河槽内,系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检测显示其所排放的水体中COD水污染物检测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值2.3倍。白某某加工店关于诉请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白某某牛羊下货加工店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因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废水破坏水资源清洁与安全被行政主管机关处罚后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既对违法行为人施以惩戒,防止水资源继续遭受污染破坏,又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中行政执法优先的职能。本案行政处罚不是最终目的,是希望能教育引导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只追求生产经营便利和节约成本,要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绿色理念,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才不会使省下的成本变成高昂的违法成本。

  达拉特旗检察院在2023年3月经调查发现,某煤炭公司在生产开采过程中造成“秦直道遗址”本体遭到严重破坏,毁损程度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秦直道遗址”被国务院确定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管理境内“秦直道遗址”的通知》,达拉特旗境内“秦直道遗址”的保护范围为“秦直道遗址”中心线米内,建设控制地带为“秦直道遗址”中心线米内。某煤炭公司的开采区域位于“秦直道遗址”达拉特旗段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2010年至2020年6月,某煤炭公司在矿区开采生产过程中,未对其矿区内的“秦直道遗址”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致使矿区内的“秦直道遗址”本体被严重损毁。经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院鉴定,道路遗址本体灭失的长度为:北部大矿区3165米。该部分破坏段本体遭到严重破坏,毁损程度严重。经内蒙古启原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秦直道达拉特旗段某煤矿采煤破坏段模拟修缮价值评估报告》认定,遗址本体病害主要为被告人工采煤作业导致的本体破坏消失,受损长度1415.13米,模拟修缮价值评估费用为394.49万元。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某煤矿对秦直道本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应承担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评估费用,并进行赔礼道歉。判决达拉特旗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损毁“秦直道遗址”的模拟修缮费用394.49万元、评估费23.75万元,共计418.24万元支付至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

  秦文化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它奠定了大一统国家形态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演进格局,对中国传统政治和制度文化影响最为深远。秦直道就像镶嵌在秦文化皇冠上的一颗璀璨的明珠,熠熠生辉,光彩夺目。“秦直道遗址”是世界上公认的第一条高速公路,享有“世界公路鼻祖”的美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某煤矿在开采过程中对秦直道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正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体现了人民法院推进文物与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坚定决心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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